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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修改

来源:速尚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行立法,但自行立法不能有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也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也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质的组织或者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香港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第23条内容主要是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政治性团体建立联系和应立法禁止叛国、分裂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香港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第23条内容主要是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政治性团体建立联系和应立法禁止叛国、分裂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香港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第23条内容主要是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政治性团体建立联系和应立法禁止叛国、分裂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行立法,但自行立法不能有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也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也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质的组织或者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可认定为主体法与附属法的关系,即基本法规范也属于宪法规范,是主权者就特别行政区作出的特别规定,但基本法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或小宪法,必须附属于宪法而存在。法律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案有六项重点:1、为清楚解释有关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2、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3、在《宣誓及声明条例》中加入具体宣誓要求,以及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后果;4、统一监誓人安排。5、法案提出修订《立法会条例》和《区议会条例》,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人士,丧失出任相关公职资格,并完善处理有关情况的机制。6、法案在行政长官、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加入限制,任何人如因曾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关公职的资格,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丧失在五年内于相关选举中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法律依据:《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法案有六项重点,其一为清楚解释有关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其二是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其三是在《宣誓及声明条例》中加入具体宣誓要求,以及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后果;其四为统一监誓人安排。其五,法案提出修订《立法会条例》和《区议会条例》,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人士,丧失出任相关公职资格,并完善处理有关情况的机制。其六,法案在行政长官、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加入限制,任何人如因曾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关公职的资格,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丧失在五年内于相关选举中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就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曾国卫表示,政府建议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中加入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解释,进一步让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更清晰、明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行立法,但自行立法不能有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也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也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质的组织或者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言。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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